
公告日期:2025-04-09
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5283 证券简称:ST 节水股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
件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披露的《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24-08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孜县宗城投资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1
姓名或名称: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8
3、 被告 2
姓名或名称: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5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 1 签订《江孜县精准扶贫产业发展投资合同》,
合同中约定被告 1 向原告申请扶贫资金 3000 万元,其该资金用途为被告 1 的年
产万吨青稞综合加工产业化项目,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自 2021 年起连续 8 年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原告上交 45 万元的分红资金,另外约定了从 2025 年开始被告 1
需向原告返还资金本金,并且需在 2028 年 6 月 30 日完成全部还款,合同签订后
原告陆续分四次按约向被告 1 支付扶贫资金 3000 万元,但被告 1 并未按照合同
约定向原告支付分红资金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就业岗位带动贫困户,根据《江孜县精准扶贫产业发展投资合同》第六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约定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扶贫资金和收益利息,双方签订的《江孜县精准扶贫产业发展投资合同》具备解除条件,被告 1 应当向原告偿还扶贫资金并支付 2021年至 2024 年期间的分红资金。另外,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约定被告 1 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以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七条第六项的约定合同涉及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用于偿还扶持资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 2作为被告 1 唯一股东应对被告 1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 1 签订的《江孜县精准扶贫产业发展投资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向原告偿还扶贫资金 3000 万,分红资金 180 万元,
两项共计 3180 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900 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60 万元。
公告编号:2025-028
5、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 1 的位于日喀则市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上开展的年产万吨青稞综合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扶贫资金、分红资金、违约金、律师费及在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2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孜县宗城投资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
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签订的《江孜县精准扶贫产业发展投资
合同》;
二、被告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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