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5
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5283 证券简称:ST 节水股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件已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一审判决。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
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24-018)。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协同创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挂牌公司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工程承包人
公告编号:2025-021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主体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被告欲向原告购买定制的青稞综合加工产业化生产设备:1、青裸米加工系统生产线:2、青裸粉加工系统生产线。经三被告商议,指定被告一与原告于 2020年 11 月 4 日签署了《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编号:BCF-02-191211),但《设备销售合同》系由三被告共同履行,故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2021 年 2
月原告将设备全都生产完毕,2021 年 7 月 10 日将案涉设备发至被告三处,2021
年 7 月 16 日开始,原告工程施工人员至被告三处进行设备的安装工作,至 2021
年 10 月 10 日完成全套设备的安装施工工作。根据合同第八条第 3 款的约定“: 甲
方应及时组织设备验收。若货到甲方现场完成安装后 30 天乙方还未收到甲方的调试通知或甲方已自行开始使用设备,则被视为自动通过验收。”因此,本项目已视为自动通过验收。
截至目前三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 14,274,365.60 元,还拖欠原告剩余货
款 3,640,186.40 元,根据合同第九条第 3 款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金已达到合同总金额 10%的上限,即 1,791,455.20 元。经原告多次发函催讨,三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已经严重构成违约。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三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3,640,186.40 元;
2、请求判决三被告支付违约金 1,791,455.20 元;
公告编号:2025-021
3、请求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协同创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9,821.49 元,原告北京协同创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
其自行负担。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北京协同创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审理完结,诉讼结果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尚不明确,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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