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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5:32:24 股吧网页版
翰林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5281 证券简称:翰林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 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
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以下主体提供担保:

(一)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在满足第六条所列条件下,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互保单位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互保单位提供保证担保时,应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一)在建立新的互保单位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互保单位主体资格、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已建立起互保关系的单位,应关注和跟踪其上述信息的变化,定期做出评价。评价的结果是互保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较好,具有适当的承保能力;
(二)经担保决策机构审批已与互保方签署互保协议;

(三)审查和评价互保单位要求的担保业务,确认符合互保条件;

(四)已发生的互保金额相对平衡,担保时间大致相当;

(五)应当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措施,同时通过调查了解反担保提供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保的提供方具备实际承保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
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公司财务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有关审核建议。

第九条 对外担保必须由财务部协助董事会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
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在完成前述风险评估后财务部需将形成的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秘书,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复核,董事会秘书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按本制度第九条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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