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5278 证券简称:华亿传媒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华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华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厦门华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非常设性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之日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公司还可以用网络视频、电话会议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法》、《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二、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在作出召集股东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八条 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三、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