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5269 证券简称:长兴制药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长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要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将货币资金、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严格控制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年度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由总经理决定;年度累计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由董事会决定;年度累计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以及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万的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份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时,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由总经理决定;年度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由董事会决定;年度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以及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的,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较高风险品种的投资活动,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第十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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