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8 15:31:24 股吧网页版
数图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5256 证券简称:数图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数字地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要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数字地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苏州数字地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数字地图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使其责任与其职权和过错相适应。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更正涉及的金额达到上述第(一)至(五)项标准之一的;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会计师事务所应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形式,对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专项说明,专项鉴证的对象为公司更正事项的内容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或鉴证过程中,将关注更正事项对公司挂牌与终止挂牌、市场层级调整、公开发行并上市、利润分配、业绩承诺、股权激励等
重要事项的财务指标要求的影响,在出具鉴证意见时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5号——财务信息更正》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