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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1 16:56:13 股吧网页版
长望科技: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长望气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1


关于

上海长望气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523 号 1 座 3 楼

电话:021- 52988666 传真:021-62317688

www.pushiwanlian.com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长望气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长望气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长望气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闵顺杰律师、朱立阳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长望气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内容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9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民秋路 669 号 6 幢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经核查股东持股凭证等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股份共
计 33,039,5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1%,均为截止至 2025 年 9
月 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系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召开股东会公告列明的议案外,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召开股东会公告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33,039,562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
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2. 《关于公司 2025 年投资计划的议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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