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5222 证券简称:华鼎团膳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日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华鼎团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
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
战略,以获取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它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长期投资以及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各种短期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
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
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至不
满 1000 万元,董事会有权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条 对于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低于第七条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由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公司。
第十四条 市场部、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
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室立项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公司市场部负责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成立投资项
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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