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5217 证券简称:汉唐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本规则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工作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 权益,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汉唐环保北京汉唐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 权。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重大制度;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股东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但可以在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或实施该决议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应严格执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议程序,如发现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可以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免职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1/2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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