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835196 证券简称:开天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西安开天铁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开天铁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开天铁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西安开天铁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将多笔募集资金存放于同一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且在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办理股票登记手续时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核实。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注销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注销情况。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与用途变更
第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前,不得使用
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不得通过质押、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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