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5193 证券简称:东立科技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和健全董事会行为,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董事会议程和决议的合法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任职资格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者,不得被选举为公司董事。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
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提名
董事会换届时,新任董事候选人由上任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职位因董事辞职、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被股东会免职而出现空缺时,继任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
除前款规定外,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相应条件的股东亦有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选举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方式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方式解除其职务。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方式决议解任董事的,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 任期
董事任期三年,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的权利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忠实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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