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5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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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明......1
释 义......4
正 文......6
一、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6
二、 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9
三、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9
四、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0
五、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10
七、 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4
八、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4
九、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7
十、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23
十一、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内控及管理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意见......24
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5
十三、 结论意见......28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立科技”)的委托,作担任公司定向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同时出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或截至报告期末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主办券商和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或取得的材料,本所在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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