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8 18:50:53 股吧网页版
凯德石英: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8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6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内部审计 ...... 37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一章 附则 ...... 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凯德石英有限公司通过净资产折股方式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6000604965。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0,000
股,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Kaide Quartz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工业开发区漷兴三街 6 号,邮政编
码:43006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9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发展石英加工为己任,通过资产经营,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扩大规模,加速提升产品品质,实现品种多元化,创建自己的信誉和品牌,使公司成为国内一流的高品质石英高科技企业,增强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能力,使公司得到发展,使股东获得良好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电子用石英玻璃;加工金属制品;制作石英玻璃仪器、管材、电加热器;电光源石英紫外线杀菌灯、紫外线净水设备、水箱;安装、调试、维修电子用石英玻璃、金属制品、石英玻璃仪器、管材、电加热器、电光源石英紫外线杀菌灯、紫外线净水设备、水箱;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