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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21:38:54 股吧网页版
五新隧装: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二〇二五年四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新隧装”)委托,担任五新隧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五新隧装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交易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是基于五新隧装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方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提供信息和文件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和说明等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五新隧装、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本所同意五新隧装在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五新隧装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申请本次交易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本核查意见仅供五新隧装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五新隧装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五新隧装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五新隧装制定、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如下:

2022 年 3 月 31 日,五新隧装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订<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制定了《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法规及《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五新隧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五新隧装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五新隧装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首次披露前的历次磋商中,五新隧装与交易对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本次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2、交易相关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上市公司和兴中科技、五新重工少数核心管理层以及相关方部分人员。

3、五新隧装与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签署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义务及保密责任。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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