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835169 证券简称:新华物流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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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
规定的情形,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 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也即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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