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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17:30:36 股吧网页版
新华物流: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835169 证券简称:新华物流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 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 包括本公司对子公 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
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
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 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
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
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原件;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
转交财务部,由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如有)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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