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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5:42:56 股吧网页版
康纶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5159 证券简称:康纶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康纶航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
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康纶航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康纶航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规范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 合法性,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 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康纶航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的公司记名股票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截止当日 17 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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