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835133 证券简称:双龙电机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
议通过了公司新修订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3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5
第四章 附 则.........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 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做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第九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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