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5126 证券简称:金版文化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4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公司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正确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 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 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上公 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地履行持续信
息 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及时、公平依法披露;
(三)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
合《证 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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