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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5:32:02 股吧网页版
金贸流体: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229 号
致: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在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孙村经济开发区内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监督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5-019),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上午9:00在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孙村经济开发区内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述全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7,510,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7,510,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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