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35117 证券简称:捷世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州捷世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捷世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广州捷世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 捷世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
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 披露要求。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亦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
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 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八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
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 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
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
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 金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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