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35117 证券简称:捷世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州捷世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捷世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捷世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 使 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 年(含1年)的投资,包
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须依据《公司章程》
第九十一条。
除前述董事会有权审批以外的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属于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将其有权审批的项目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
为决策提供建议;并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并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办法,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 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四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
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报董事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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