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9-09
公告编号:2022-016
证券代码:835115 证券简称:西屋港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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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扬中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松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任欲晓、劳丽娜、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镇江市华东化工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锦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暂未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1 月 1 日,被告以 8996 万余元的价格中标“银川市(沈阳路、宝湖
路、怀远路、满城街、凤翔街、万寿路、哈尔滨路宁朔街)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
公告编号:2022-016
道路桥梁工程高低压配电柜采购合同”,中标后被告于 2019 年 3 至 4 月期间分别
与银川市宝湖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怀远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满城街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家单位签订了《高低压配电柜采购项目合同书》。根据合同条款第 3.2 条的约定,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被告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后 28 日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30%作为预付款,在被告分批次交付合同设备及单据后 28 日内支付到货价款的 40%作为交货款,在合同设备经验收调试合格稳定运行 48小时之日起且被告提交合同设备验收证书后 28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27%作为结清款,剩余 3%为质保金,被告可提供实际供货设备总价款 3%的为期两年的质量保证金保函代替,质保期为 24 个月,自签署合同设备调试验收合格证后起计算。
为履行上述五份合同,2019 年 5 月 31 日,被告就上述五份《高低压配电柜采
购项目合同书》项下的全部设备采购事宜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暂定金额为 4650 万元,最终价根据被告实际所需数量、型号及分项报价表中单价确定。根据合同第六条 1 款约定:甲方(被告)收到业主方合同价款七日内向乙方(原告)支付下述第二条所列付款方式的比例金额,如业主方未给付合同价款给甲方,则甲方没有价款给付乙方,原则上业主来款先确保满足乙方生产资金或合同付款比例金额。合同第六条 2 款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合同设备后付至签约合同价的 70%,在设备经业主验收调试合格稳定运行 48 小时之日起且业主签署设备验收证书后付至签约合同价的 97%,剩余 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 24 个月到期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严格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经原告统计核算,共计给被告供应设备总金额为 52959433.61 元。后银川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于 2019 年底至 2021 年初陆续完成了整体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投入使用。但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了 3406 万元,除部分未到期的质保金外,剩余的 17890916.96 元设备款被告迟迟不予支付,且被告对原告最
终提供的设备总价款迟迟不进行对账结算。期间,原告曾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向
被告发送过《项目结算通知函》及《催款函》,催促被告就案涉设备总价进行结算确认并签订增补合同,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根本不予理睬。据了解,被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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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份《高低压配电柜采购项目合同书》向五家单位报送的结算金额累计达 1.1 亿余元。
另外,被告在履行其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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