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35107 证券简称:源大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2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1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诉人苏忠胜与被上诉人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5)浙 0303 民初 2566 号,向浙江省温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立案。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收到法院材料
以及受理通知书等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苏忠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前董秘
2、 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47
法定代表人:华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与前任董秘存在劳动纠纷,其因不服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作出的浙温劳人仲案(2025)40 号仲裁判决,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后又因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5)浙 0303 民初 2566 号判
决结果再次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
1、撤销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浙 0303 民初 2566 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部分诉讼请求:
(1)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拖欠薪资共计人民币 77926.13 元(原主张 88350.85 元未扣减已缴个税 7895.40 元)。
(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加班工资 57009.29 元。
(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35485.03 元。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对薪资标准的判定同双方事前约定标准存在
明显差异;
2、在判定加班工资给付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失准,直接侵害了上诉人的合
法权益;
3、关于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职责范围的认定
也存在事实上的认知错误,混淆人力公司的人事相关业务和公司的人事管
理工作;
4、一审法院在此事实的认定上存在错误,本人从未主动申请离职,2024 年 6
月 6 日,本人辞去的是源大股份(ST 源大股)董秘的职务,而非公司常务副
公告编号:2025-047
总而辞去董秘职务是有具体原因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准确,存在明显错误和错 判误判,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 查明事实,支持 上诉人的合法诉求。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上诉人已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收到法院传票,将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出庭接受询问。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显著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会影响公司财务支出状况,可能对财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配合律师合法积极应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诉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
传票,案号:(2025)浙 03 民初 7740 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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