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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9:16:29 股吧网页版
源大股份: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5107 证券简称:源大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18 日

(三)诉讼判决日期:2025 年 8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8 月 18 日收到律师发送的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浙 03 民终 3315 号,判决书结果为驳回两位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瑞基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仁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房屋租赁纠纷
2、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我司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告浙江瑞基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我司承租原告位于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 428 号的场地
和房屋。由于 2023 年 7 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温州大道 428 号,
我司和原告对于涉案租赁场地的租金支付、场地投入和收储补偿等一系列事宜 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并对后续涉案场地的使用、维护等存在场地占用和园区维 护投入等不同意见。

租赁合同纠纷具体过程详见龙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浙 0303 民初
1854 号】(公告编号:2024-026)、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浙 03 民终 3615 号】(公告编号:2024-040、2024-059)、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案
号:(2024)浙 0303 民初 7450 号】(公告编号:2024-071、2025-018、2025-019)
等判决书。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浙江瑞基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瑞基测控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次承租人腾空系源大创业公司本身的经营问题,因腾空造成的损失
应由源大创业公司自己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瑞基测控公司负有采取
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系不合理增加瑞基测控公司的义

务。瑞基测控公司的厂房虽涉及政府征收,但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已
明确表示征收后继续承租给源大创业公司使用。故瑞基测控公司、
源大创业公司多次与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后续继续出租给源大创业
公司的事项。源大创业公司知晓自己可以续租,无需腾空,其自始
至终无腾空意思和腾空行为。为配合政府继续租给源大创业公司,
瑞基测控公司在征收到期后仍与温州市龙湾区臻鑫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臻鑫投资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并支付租金 4802508.37 元。瑞基测控
公司签署该合同的原因是:(1)源大创业公司未腾空厂房。(2)为

协助政府将厂房出租给源大创业公司。因源大创业公司与臻鑫投资
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才签订,租赁期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算。为避免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
期间的国有资产流失,由瑞基测控公司作为承租人向政府支付租

金。源大创业公司知晓自己可继续承租厂房,次承租人腾空系源大
创业公司自己经营不善,腾空造成的损失应由源大创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令次承租人腾空造成的损失由瑞基测控公司承担,加重
了瑞基测控公司的负担,明显不合理。
二、源大创业公司拒不提交租金收取的情况,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源大
创业公司一方面起诉解除租赁合同,一方面拒不向瑞基测控公司及
清算组移交与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租金收取凭证,导致瑞基
测控公司无法接管次承租人,无法了解厂房实际经营情况。故在源
大创业公司拒不提交租金收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源大创业
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对其所述的大量次承租人腾空一事不予认定,
并判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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