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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0 16:33:16 股吧网页版
源大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0


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35107 证券简称:源大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上诉状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二)收到一审判决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9 日

(三)上诉状提交日期:2025 年 6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上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对于一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4)浙 0303 民初 7450 号)判
决结果存在异议,已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希望依法改判。
二、本次上诉状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浙江瑞基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仁基

公告编号:2025-019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房屋租赁纠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我司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告浙江瑞基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我司承租原告位于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 428 号的场地
和房屋。由于 2023 年 7 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温州大道 428 号,
我司和原告对于涉案租赁场地的租金支付、场地投入和收储补偿等一系列事宜 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并对后续涉案场地的使用、维护等存在场地占用和园区维 护投入等不同意见。

租赁合同纠纷具体过程详见龙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浙 0303 民初
1854 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浙 03 民终 3615 号】、温州市
龙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浙 0303 民初 7450 号】等判决书。

(三)上诉状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撤销(2024)浙 0303 民初 7450 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浙江瑞基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大道 428 号
2023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的占有使用费 6657.53 元(以 2430000
元/年的标准,一年按 365 天计算,占用天数 1 天)。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 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不动产《房屋租赁协议》、《场地租赁协议》
的 10.4 条约定“不存在适用前提”,于法无据。

二、即便存在占有使用费,也不应该支付给被上诉人。
三、占有使用费的计算,应该考虑腾空面积以及腾空时间节点进行确认,一审
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公告编号:2025-019

四、一审法院对于租赁关系解除后的被案外人欧龙公司占有使用的案涉场地
却仍让上诉人支付租金的认定错误,于事实和法律无据。
五、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与臻鑫公司返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期限
认定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止,系事实认定错误。
该返租协议的签订实际日期是 2024 年 8 月 21 日,上诉人在 2024 年 8 月
21 日前无法预知政府又将该房产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租赁给被上诉人。既然
是倒签,原审法院就不应该做违背事实的认定。
三、本次上诉状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利, 已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恳请依法予以改判。
四、本次上诉状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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