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5092 证券简称:钢银电商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规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
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