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35084 证券简称:多麦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杭州多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多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多麦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规、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
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 如下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导 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对外投资的形式包 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 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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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其分支结构无权批准其对外投资事项。如子公司及其分支结构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子公司方可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资料,以便董事或股东作出其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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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按照公司章程的决策权限规定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可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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