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0 15:46:08 股吧网页版
瀚易特: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5049 证券简称:瀚易特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瀚易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瀚易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 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苏州瀚易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及担保事项;
(13)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一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