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5047 证券简称:中融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中融外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中融外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中融外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的权益,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江苏中融外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6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人或第三方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该明确具体,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人以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