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35034 证券简称:化龙网络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责任。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当公司在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时,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七条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应当在登记预披露时间的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权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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