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35034 证券简称:化龙网络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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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常州化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
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指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
称“经办部门”)。
第七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
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九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一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反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反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以其资产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提供充分的反担保。
公司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人应当按出资比例等比例提供担保且条件相等。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四条 经办部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
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经办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
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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