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35015 证券简称:川机器人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四川天链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天链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天链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2 号指引》)和《四川天链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但基于自身债务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监管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上述第(二)、(三)项所述担保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一)、(四)、(五)项所述担保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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