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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0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金晟资产: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2-07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法律意见书

成杭证字[2015]第100号

www.dachenglaw.com

中国杭州市城星路111号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号楼14层

Floor14,Tower2,QianjiangInternationalTimesPlaza,NO.111,ChengxingRoad,Hangzhou

Tel:86571-85176093 Fax:86571-85084316

二一五年九月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

一、释义......3

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5

第二部分正文

一、金晟资产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金晟资产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金晟资产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金晟资产的设立......10

五、金晟资产的独立性......14

六、金晟资产的发起人和股东......16

七、金晟资产的股本及演变......19

八、金晟资产的业务......2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6

十、金晟资产的主要财产......36

十一、金晟资产的重大债权债务......43

十二、金晟资产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5

十三、金晟资产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6

十四、金晟资产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6

十五、金晟资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9

十六、金晟资产的税务......53

十七、金晟资产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54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5

十九、结论意见......55

关于

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法律意见书

成杭证字[2015]第100号

致: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

一、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金晟资产、公指 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司、股份公司

金晟有限 指 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金晟资产的前身

苏州硕昇 指 苏州金晟硕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金晟资产的全资子公司

金晟创投 指 深圳金晟硕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金晟资产的全资子公司

西藏硕兴 指 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金晟资产的全资子公司

瑞星资管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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