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2-07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成杭证字〔2015〕第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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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十一月
关于
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了《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及公司的有关事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现就反馈意见中涉及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属于《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并公开转
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公司特殊问题
1.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是否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相关要求履行核查与披露子公司相关情况,作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本所律师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
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等规定,对公司子公司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律意见书》第三章第三节和第十章第六节分别对子公司的业务、基本情况、股权变动等进行了披露,现本所律师补充披露如下:
1、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股权变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企业类型 与金晟资产关系 注册资本
苏州金晟硕昇投资管理有限公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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