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12-0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金晟资产: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2-07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成杭证字〔2015〕第100-1号

www.dachenglaw.com

中国杭州市城星路111号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号楼14层

Floor14,Tower2,QianjiangInternationalTimesPlaza,NO.111,ChengxingRoad,Hangzhou

Tel:86571-85176093 Fax:86571-85084316

二一五年十一月

关于

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了《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及公司的有关事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现就反馈意见中涉及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属于《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并公开转

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公司特殊问题

1.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是否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相关要求履行核查与披露子公司相关情况,作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本所律师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

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等规定,对公司子公司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律意见书》第三章第三节和第十章第六节分别对子公司的业务、基本情况、股权变动等进行了披露,现本所律师补充披露如下:

1、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股权变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企业类型 与金晟资产关系 注册资本

苏州金晟硕昇投资管理有限公 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