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4985 证券简称:平治东方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相关规则及《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及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三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的交易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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