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4985 证券简称:平治东方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相关规则和《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的机构,对股东会、公司和职工负责,由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组成,依照《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或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4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职工代表,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和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可作出决议,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单位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九)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通
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寄、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日前五日发出;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可采取邮寄、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等形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该提议经 2/3 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其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未作指定时,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推选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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