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4978 证券简称:光大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光大普特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光大普特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光大普特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光大普特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浙江光大普特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光大普特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主办券商并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未
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第(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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