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证券代码:834975 证券简称:新锐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相关制度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应当遵守本制度,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公司通过
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转出余额后,应当及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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