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4975 证券简称:新锐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 1 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融资借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公司项目投资、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租赁、资产并购、出售、借款(包括以自有资产抵押/质押借款)等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项目行使决策权和审批权;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35%。
公司为自身债务需要而进行的担保,应经董事会批准;担保金额如超过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应经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法律规定和公司利
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按事长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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