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4960 证券简称:金雨茂物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金雨茂物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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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金雨茂物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金雨茂物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雨茂物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裁、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其他人员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召开临时监事会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用传真、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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