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4952 证券简称:中化大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增和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中化环境大气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或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利益交换等方式换取部分股东按照公司或控股股东的意愿进行投票,操纵股东会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其
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征集人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