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1
释 义 ......4
第一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 ......8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8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53
《审核问询函》问题 7 ......58
第二部分 2025 年半年报更新 ......6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6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7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72
五、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74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33
七、 发行人的业务 ......141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6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5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6
十一、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2
十二、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03
十三、 发行人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04
十四、 发行人的税务 ......207
十五、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11
十六、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16
十七、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8
十八、 结论意见 ......2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晨泰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该《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同
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期
间”)发生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前述核查情况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法律类 2 号》”)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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