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4948 证券简称:晨泰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
——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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