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834948 证券简称:晨泰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9 日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监事会的职权义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保管监事会印章;
(五)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作报告;
(六)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监事会已通过的决议,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七)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六条 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辞任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自公司收到辞任通知之日生效:
(一)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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