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834948 证券简称:晨泰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 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 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包括2名独立董事,且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若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本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拟辞任委员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
见,并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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