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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3 19:00:02 股吧网页版
晨泰科技: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834948 证券简称:晨泰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方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承诺相关方及公司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内容具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
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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