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4938 证券简称:南通通机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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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通通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通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南通通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以上的事项,以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六)审议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十七)审议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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