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卓立”或“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一审判决,案号为(2025)粤 0605 民初 28687 号。
公司已于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收到佛山市南海
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案号为(2025)粤 0605民初 28687 号,通知内容如下:法院已收到案件的上诉材料,公司应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主要负责人:张智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 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屈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聂映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10 月 27 日,原告与峰华卓立签署了《融资额度协议》。同日,原告
分别与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维珍”)、屈志和聂映先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为峰华卓立基于上述《融资额
度协议》产生的自 2023 年 9 月 28 日至 2024 年 9 月 5 日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峰华卓立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2023 年 11 月 15 日与原告签署《借款
合同》,分别借款人民币 2268717 元、2731283 元。2024 年 10 月 28 日,原告以
峰华卓立未按时归还借款为由,认为峰华卓立已触发了《借款合同》的违约条款,宣布《借款合同》中的未到期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峰华卓立支付剩余借款及利息。
原告以峰华卓立未支付剩余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峰华卓立支付剩余借款及利息,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峰华卓立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4849474.12 元,及相
应的罚息及复息人民币 32050.49 元(截至 2025 年 2 月 7 日(含),逾期罚息
31885.42 元,复息 165.07 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从产生时起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人民币4881524.61 元。
2、判令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峰华卓立、四川维珍、屈志、聂映先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 2025 年 8 月 13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粤 0605 民初
28687 号,判决内容如下:
1、峰华卓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2118191.12
元并支付相应罚息(暂计至 2025 年 7 月 4 日,罚息 68778.31 元;此后,以尚欠
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3.6%上浮 30%计算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2、峰华卓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2731283 元
并支付相应罚息(暂计至 2025 年 7 月 4 日,罚息 88411.63 元;此后,以尚欠本
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3.6%上浮 30%计算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3、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屈志、聂映先应对峰华卓立上列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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