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公告编号:2025-065
证券代码:834914 证券简称:峰华卓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收到仲裁裁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仲裁裁决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 23 日,公司股东屈志收到长沙仲裁委员会关于(2024)长仲裁
字第 4610 号案的最终裁决。该仲裁案中,股东屈志以及其配偶聂映先为被申请
人,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博深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2025 年 8 月 18 日仲裁
庭裁决如下:
(一)屈志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39,754,877.6 元;
(二)聂映先对股东屈志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仲裁受理费 857,771 元,处理费 171,554 元,合计 1,029,325
元,由申请人承担 308,798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720,527 元,因本案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向本会预交,被申请人应直接将 720,527 元支付给申请人。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65
本次仲裁是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博深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股东屈志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公司各项业务仍持续开展,本次仲裁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跟进与关注仲裁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是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博深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股东屈志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次仲裁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涉及屈志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被申请人没有资金能力履行裁决,申请人可能会申请法律强制执行,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事件,保持与股东的密切沟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四、备查文件
长沙仲裁委员会〔案号:(2024)长仲裁字第 4610 号〕最终裁决。
特此公告。
广东峰华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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